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报信用评价,复评时间为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之内。企业申请上一等级信用评价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企业因为改制、并购等重大原因须延缓信用复评的,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协会批准后,可适当延迟参与信用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复评程序及要求按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及其它失信行为,信评审定委将撤消其信用等级,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十条 如对被评企业有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信评审定委应对其信用等级状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第七章 评价收费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的收费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经费来源主要为申报单位缴纳申请费。

第三十三条 费用支出范围为管理费、信息材料费、专家评审费、牌证等制作费、宣传费等。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会员单位性质、规模不同初次信用等级评价费用、升级评价费用为20000~50000元,复评费用为8000元。

第三十五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资委行协办及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收支情况。

第八章 评价纪律

第三十七条 信用评价专家、有关工作人员要保守评价结果和被评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取消其资格,违法者依法惩处。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通过公示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严格执行自律机制。

第三十九条 被评企业要如实申报信用评价信息,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消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参评会员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协会信评审定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协会信评审定委及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均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行业信用评价的信息管理工作要求按《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协会信评审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工程协会

施工单位信评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E – Mail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行业信用评价。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本信用评价申请报告中所提交的材料、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申报单位提供材料目录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备案、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及银行、工商和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专利、专有技术资料复印件;

3、资质许可、管理体系认证等证明资料复印件;

4、提供获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5、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说明;

6、主要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注册证书号、职称证书号);

7、主要技术装备清单;

8、企业概况(包括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发展战略、年度发展计划、高管人员年终总结;

9、企业管理制度应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电子版;

10、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资料的纸质文件或电子版;

11、提供企业参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救助、捐赠等公益活动;

12、会员单位担保情况;

13、企业信用征信报告;

14、近三年完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15、其它能够支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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