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石油、石化行业市场秩序,推动中国石油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中国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协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向行业、有关部门及社会宣传、推荐信誉好的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企业自愿参加,对申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信用评价组织机构由协会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信评办公室、信评专家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组成。

第六条 协会成立中国石油工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简称“信评审定委”),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简称“信评办公室”)。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协会提供行业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条 信评审定委成员由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产生。信评审定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信评审定委委员应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职业道德好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热心并胜任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最终审定申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三)决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信评专家组成员由长期从事石油工程建设行业及相关领域工作、职业道德好、工作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具有较丰富信用评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协会颁发的信用评价评估师资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信评专家组职责:

负责在第三方评价报告基础上,给出信用等级的评审意见,提交协会信评审定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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