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油建协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为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按照《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秘书处开具合法会费收据。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协会按照《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缴纳会费是《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会员缴纳会费是为了进一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更好地履行会员义务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保证协会更好地履行为会员服务的职能和职责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联系会员单位桥梁、纽带的经济基础。

协会可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可对会员会费标准提出调整,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程序报民政部和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团体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理事单位:8000元;一般会员单位:5000元。

会费标准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  会员应于每年5月1日以前向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交纳当年度会员会费,各专委会的会员单位也应按协会会费标准统一交纳会费。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清的,向协会及时说明情况后,可延后缴纳或在下一年度内补交。因经营亏损而不能交纳会费的,可以提交亏损经营报告和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减免当年会费。

第九条  每年6月30日前,专业委员会应将收取的会费统一上交协会财务并开具会费发票,总额的80%下拨专委会使用,20%留存协会。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以及协会通联会的相关支出;

(二)协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办公支出;

(三)业务范围规定的以及支持协会服务业务的活动支出;

(四)协会日常活动及管理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支出;

(六)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七)行业宣传、协会期刊编撰和印刷的支出;

(八)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九)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为会员提供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开展服务等活动的支出;

(十一)对会员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种奖励支出;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民政部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在每年的理事大会上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专业委员会也要严格遵照执行并接受协会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应根据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做好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遵循取之于会员、回报于会员的原则,严格按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使用会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