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制度、规划计划等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协会信用评价培训及评估师的管理;
(三)负责办理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等相关事宜,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披露、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等;
(五)负责协会信用评价宣传和推广工作,推广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产品,引导使用信用企业产品,使诚信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六)负责承担协会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
(七)协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 负责起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管理办法、宣传推广方案等行业信用评价文件;
(三) 负责起草申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 负责对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申报单位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培训及服务;
(五) 负责将申报单位相关的评价指标、数据、信息等提交信评办公室;
(六) 参与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协会会员单位;
(二) 成立三个会计年度及以上,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单位;
(三) 申请信用评价复评的单位;
(四) 申报资料齐全。